(2015)万法民初字第11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杨安芳与重庆市万州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安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11346号原告杨安芳,女,汉族,1979年4月30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邓洪波,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人民医院,地址重庆市万州区国本路27号,组织机构代码45175304-4。法定代表人高振峰,院长。委托代理人胡波,男,汉族。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安芳诉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安芳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人民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5元,由原告杨安芳承担。审判员 周方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仲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