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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23民初1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马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3民初1184号原告马某,女。被告陆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 判 员 王衍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代 秀 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