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23民初1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马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3民初1184号原告马某,女。被告陆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 判 员 王衍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代 秀 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