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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2民初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刘原甫与万清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原甫,万清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2民初818号原告:刘原甫,男,汉族,1988年3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委托代理人:库增民,清丰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万清涛,男,汉族,1985年1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委托代理人:兰丽莹,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8623369-X。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西路东段路北(瑞璞花园)。负责人:张士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效宇,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丰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7369879-7。住所地:清丰县文化路西段路北。负责人:户少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红军、王素南,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于2016年3月2日受理的原告刘原甫诉被告万清涛、陈见习、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聂建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法律关系复杂,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认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聂建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 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