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民初2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戴艺与洪江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艺,洪江苏,吴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2316号原告戴艺,女,196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洪江苏,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吴须,女,195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柳城街道成功街新新大厦三层04单元。负责人叶惠燕,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戴艺诉与被告洪江苏、吴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现原告戴艺与被告洪江苏等人欲庭外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金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澍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