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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单执字12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黄克青与单世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克青,单世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单执字1247-3号申请人黄克青,男,1987年9月生,汉族,农民,住单县。被执行人单世民,男,1964年12月生,汉族,农民,住单县。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单县人民法院(2012)单民初字第21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要求查询、冻结、扣划其银行存款,本院予以支持。单世民应支付黄克青1000**元本金及利息1221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10000元(计至2015年7月5日),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用1700元,合计126215元。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扣划被执行人单世民的银行存款41369.88元,2016年2月3日支付申请人20000元,同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单世民欠申请人64845.12元,由单世民于2016年3月份起,每月支��申请人2000元(包括已冻结单世民在单县时楼农村信用社的存款)。申请人要求划拨单世民在单县时楼农村信用社的存款,并继续冻结其余所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单世民的银行存款9000元至单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剑审判员 时社教审判员 邓朝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单世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