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1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范永德与温中平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永德,温中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809号申请执行人范永德,男,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被执行人温中平,男,197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范永德与被执行人温中平债权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温中平在银行没有存款;经向上杭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和上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没有房产和企业注册的登记信息。经向上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询,被执行人温中平所有的闽F59**号车在本院(2014)杭执行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温先添与被执行人廖林明、温中平民间借贷一案中已被依法查封。现被执行人家中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范永德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温中平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执字第180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丘其民审 判 员 蓝树高审 判 员 张兴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谢清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