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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宋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9刑初531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务工。被告人宋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2月24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3日被传唤),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6〕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3日下午,被告人宋某在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某”足浴店二楼东侧包厢内,组织钱某乙、钱某甲等12人以“牌九”的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6300元,后被民警当场查获赌资人民币81530元。归案后,被告人宋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宋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陆某、李某甲、吴某、花某、钱某甲、潘某、苏某、钱某乙、陈某、梅某、杨某、庄某、钱某丙、刘某甲、李某丁、刘某乙、李某乙、王某、蒋某、蔡某、李某丙、范某甲、崔某、周某、范某乙、左某的证言,辨认照片、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宋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3日起至2016年8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非法所得人民币6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暂扣于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震泽派出所的作案工具:牌九一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钟建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佳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