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8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徐少兵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李洪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少兵,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李洪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8民初546号原告徐少兵,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委托代理人邵红霞(系原告母亲),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被告李洪飞,现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少兵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李洪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少兵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少兵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少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7元,减半收取,原告徐少兵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丹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