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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凤兰、孔某甲等与张晶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兰,孔某甲,孔某乙,杨卫红,张晶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执52号申请执行人王凤兰,女,汉族,1939年9月生。申请执行人孔某甲。申请执行人孔某乙。申请执行人杨卫红,女,汉族,1974年2月生,地址同上。被执行人张晶晶,曾用名张克胜,男,汉族,1989年11月生,现在监狱服刑。王凤兰、杨卫红、孔某甲、孔某乙申请执行张晶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及(2015)汴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我院已立案。因本案被执行人张晶晶户籍所在地在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辖区,指定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行较为适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汴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指定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行。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大章审 判 员  刘建华助理审判员  张旭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