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凤兰、孔某甲等与张晶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兰,孔某甲,孔某乙,杨卫红,张晶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执52号申请执行人王凤兰,女,汉族,1939年9月生。申请执行人孔某甲。申请执行人孔某乙。申请执行人杨卫红,女,汉族,1974年2月生,地址同上。被执行人张晶晶,曾用名张克胜,男,汉族,1989年11月生,现在监狱服刑。王凤兰、杨卫红、孔某甲、孔某乙申请执行张晶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及(2015)汴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我院已立案。因本案被执行人张晶晶户籍所在地在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辖区,指定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行较为适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汴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指定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行。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大章审 判 员 刘建华助理审判员 张旭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