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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02民8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姚临星与乔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02民858号原告姚临星。被告乔小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临星与被告乔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姚临星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临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临星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菊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