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02民8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姚临星与乔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02民858号原告姚临星。被告乔小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临星与被告乔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姚临星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临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临星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菊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