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刑更27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胡宗巧拐卖儿童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2718号罪犯胡宗巧,女,1977年3月17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13)镇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宗巧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2年9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效力后,该犯于2013年4月1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于2016年4月6日对罪犯胡宗巧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同意减刑的检察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胡宗巧的考核结果,以罪犯胡宗巧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宗巧,现刑罚执行已达3年零6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1次,2015年4月20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2月20日止。该犯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2次表扬。执行罚金人民币36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执行财产刑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该犯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胡宗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宗巧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21日起至2016年4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莉萍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房 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