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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吴祥宝与陈士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祥宝,陈士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807号原告:吴祥宝,男,1968年7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私营业主,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陈士林,男,1971年6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天长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祥宝与被告陈士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陈士林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单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梅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