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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70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肖艳秋与杨鸿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艳秋,杨鸿强,宋绍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7027号原告肖艳秋,女,199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委托代理人罗林,重庆渝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欣,重庆渝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鸿强,男,198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宋绍芬,女,196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173号大礼堂南楼。法定代表人石合群。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艳秋与被告杨鸿强、宋绍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立案时告知原告应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文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