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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执字第01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水睦与郭建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水睦,郭建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1126号申请执行人李水睦,男,1965年4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郭建山,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水睦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灞民初字第014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建山支付案件款6300元及利息378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共计6728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郭建山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案件款6728元未受偿。由于履行期限较长无法在一个执行期限内执结,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灞执字第011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真实可靠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正审判员  魏峰波审判员  吴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静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