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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8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秦洁与张华、叶庆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洁,张华,叶庆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8524号原告秦洁,女,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张华,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叶庆玲,女,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凯,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洁与被告张华、叶庆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原告秦洁负担。审判员  陈春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