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802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陈金云、王学胜与潘啟彦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云,王学胜,潘啟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02民初11号原告陈金云,男,汉族,1975年1月8日出生。原告王学胜,男,汉族,1980年12月15日出生。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马秀兰,海西州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潘啟彦,男,汉族,1976年3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云、王学胜诉被告潘啟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金云、王学胜于2016年4月15日以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金云、王学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云、王学胜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5元减半收取,即37.5元由原告陈金云、王学胜承担。审判员 图孟巴雅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婉 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