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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催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江苏万山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郭言明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万山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催字第00024号申请人江苏万山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颜集镇颜集街。法定代表人郭言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江苏万山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100005125381644,出票日期为2015年9月17日,出票人为连云港海胜石料销售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连云港丽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浦发银行连云港分行,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蒋丽萍审判员  张纯浦审判员  魏方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晓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