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民初18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林赵开与陈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赵开,陈政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1825号原告林赵开,男,197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陈政平,男,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赵开与被告陈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赵开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赵开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赵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93元减半收取为1646.5元,由原告林赵开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少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显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