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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民初18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林赵开与陈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赵开,陈政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1825号原告林赵开,男,197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陈政平,男,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赵开与被告陈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赵开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赵开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赵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93元减半收取为1646.5元,由原告林赵开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少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显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