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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商初字第2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与富阳市乾新纸业有限公司、富阳昌林纸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富阳市乾新纸业有限公司,富阳昌林纸业有限公司,董佳源,陈如君,陈明亮,洪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江商初字第2737号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4、6、8、10号。负责人盛华波,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岚,员工。被告富阳市乾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新建村友谊。法定代表人陈明亮。被告富阳昌林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临江村富源。法定代表人董佳源。被告董佳源。被告陈如君。被告陈明亮。被告洪群。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诉被告富阳市乾新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新公司)、富阳昌林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林公司)、董佳源、陈如君、陈明亮、洪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基于与被告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起诉,要求判令:一、乾新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二、乾新公司支付利息4631.02元(计至2015年8月30日)、支付复利162.55元、支付罚息175500元(罚息及复利暂计至2015年10月20日),之后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年利率均按10.8%)另行计算至本息结清之日止。(以上暂合计5180293.57元)三、昌林公司、董佳源、陈如君、陈明亮、洪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各被告未答辩。本案经审理查明的案涉贷款事实如下:借款人:乾新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贷款期限:2014年7月21日至2015年6月25日。合同执行利率:固定利率7.2%。逾期利率标准: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还款情况:到期还本按月付息,2015年6月20日前利息已付清,此后于2015年6月25日还368.96元、9月21日还0.02元。担保情况:昌林公司、董佳源、陈如君、陈明亮、洪群为原告与乾新公司发生在2014年7月21日至2015年6月30日之间的债权债务在最高额债权本金500万元限额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实现债权费用等。本院认为,双方金融借款合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款人应当归还贷款本息,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富阳市乾新纸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富阳市乾新纸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利息人民币4631.0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富阳市乾新纸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复利162.55元(暂计算至2015年10月20日,此后以上述第二项未还利息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被告富阳市乾新纸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逾期利息175500元(暂计算至2015年10月20日,此后以上述第一项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五、被告富阳昌林纸业有限公司、董佳源、陈如君、陈明亮、洪群对上述第一至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06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53062元,由被告富阳市乾新纸业有限公司、富阳昌林纸业有限公司、董佳源、陈如君、陈明亮、洪群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062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若君代理审判员  黄 亮人民陪审员  徐燕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