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4民初2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新疆凡翔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郭建军、宋函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担保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凡翔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郭建军,宋函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2124号原告:新疆凡翔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进军,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郭建军,男,汉族,1982年9月5日出生。被告:宋函萱,女,汉族,1982年6月5日出生。担保人:张卜丰,男,汉族,1975年3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凡翔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建军、宋函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郭建军、宋函萱名下价值551996元财产,并已担保人张卜丰名下所有的徐工牌重型专项作业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新疆凡翔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担保人张卜丰名下所有的徐工牌重型专项作业车一辆车辆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 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传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