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26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马砂米也诉被告马牙海牙赡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26民初222号原告马某某某,女,东乡族,生于1940年3月6日,文盲,农民。被告马某某某,男,东乡族,生于1971年5月5日,文盲,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马忠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秀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