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民终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杜战狗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战狗,张宏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民终1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战狗,男,196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委托代理人:任李萍,陕西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宏,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上诉人杜战狗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4)耀民初字第00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杜战狗的委托代理人任李萍、被上诉人张宏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4)耀民初字第0051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上诉人杜战狗。审判长 梁 勇审判员 梁兴旗审判员 张 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敏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