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3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褚世喜与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世喜,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3418号原告褚世喜,男,195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代理人张钰,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开五马路9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褚世喜与被告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褚世喜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世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薛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