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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栖民一初字第1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衣某甲与衣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衣某甲,衣某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栖民一初字第1123号原告衣某甲。被告衣某乙。原告衣某甲与被告衣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衣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谢忠恒审判员  鲁岩涛陪审员  鲁世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丛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