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栖民一初字第1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衣某甲与衣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衣某甲,衣某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栖民一初字第1123号原告衣某甲。被告衣某乙。原告衣某甲与被告衣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衣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谢忠恒审判员 鲁岩涛陪审员 鲁世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丛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