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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诉虢晓峰、李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xxx支行,虢晓峰,李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民初76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xxx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xxx路。法定代表人司马莉,行长。委托代理人历春平、李静虎,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虢晓峰,男,住湖南省望城县xxx村。被告李娟,女,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诉被告虢晓峰、李娟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本案受理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经本院通知,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缴纳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王小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朱 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