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刑一终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石振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某某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刑一终字第00100号原公诉机关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石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4年10月26日因本案被子长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二百元。同年11月3日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子长县看守所。辩护人杜某某,男,汉族,农民,系上诉人石某某亲属。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审理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2015)子长刑初字第000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石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石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文晶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石某某及其辩护人杜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石某某如何归案的事实不清,且本案肇事地点车速及被害人高当娃受伤住院情况不清,石某某是否取得过驾驶证,为何又无证驾驶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5)子长刑初字第0001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子长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延峰代理审判员 白 雪代理审判员 李委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齐 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