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681执8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毛某与卢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某,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1执813号申请执行人毛某。被执行人卢某。申请执行人毛某与被执行人卢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5)启吕民初字第009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卢某应向申请人毛某返还彩礼现金3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031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经向金融机构、启东市房产交易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经调查,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去向不明,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相关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启吕民初字第009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复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 杰执行员 施 丁执行员 潘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德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