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3民初1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赵某卫与王某兰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3民���1008号原告赵某卫与被告王某兰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卫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李红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万亚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