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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1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赖X清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X清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21刑初31号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X清,男,1966年6月8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赣县沙地镇。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县看守所。江西省赣县人民检察院以赣县检公诉刑诉(2016)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X清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X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5日,被告人赖X清驾驶赣B378**二轮摩托车由赣县沙地镇X镇方向往赣县沙地镇X村村方向行驶。当日12时58分许,该车行至进沙地镇X村村路口路段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由邓X红驾驶的力帆牌骆驼无牌燃油助力车相撞,造成邓X红受伤经抢救无效于1月19日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邓X红符合交通事故造成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赣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赖X清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赖X清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并陪同被害人邓X红到医院接受治疗,第二天到赣县交通管理大队沙地中队如实供述了肇事的全过程。另查明,被告人赖X清与被害人的近亲属就经济损失达成调解协议,除已经支付了的医疗费、丧葬费外,再一次性支付363532元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赖X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罗X妹、张X球、曾X生、衷X勖、陈X生、邓X文的证言,归案经过,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资料复印件,赣B378**车辆技术性能司法鉴定意见书、无牌照助力车辆技术性能司法鉴定意见,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死亡原因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刑事摄像照片,赣县人民法院(2016)赣0721刑初3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谅解书、存款凭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X清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交通肇事致使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赖X清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属自首,且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经济损失赔偿协议,并依协议支付了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X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9日起至2016年4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员  罗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谢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