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3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潘晴晴与赵小东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晴晴,赵小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3执175号申请执行人:潘晴晴,女,汉族,住所地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赵小东,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灵璧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灵民初字第00307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偿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赵小东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赵小东银行存款2万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军执行员 尤 宇执行员 张利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