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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2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肖理贵与福建省顺昌锦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理贵,福建省顺昌锦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顺民初字第2355号原告肖理贵,男,194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福建省顺昌锦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法定代表人曾书修,总经理。原告肖理贵与被告福建省顺昌锦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理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建省顺昌锦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理贵诉称,其于2012年7月25日向被告购买熙景花园X幢X层XXX室房屋,并于当日一次性交清购房款352175元及房屋维修基金7044元,被告出具《收款收据》两张并承诺日后开具正规发票给原告。2012年9月28日,被告出具《承诺申明》一份,申明因与相关部门尚未沟通协调完毕,暂无法与原告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待拿到合同样本后将立即签订并办理房屋产权证等有关手续。2012年12月12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由于被告一直未提供正规的购房发票,致使原告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原、被告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并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被告福建省顺昌锦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上述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收款收据》二份、《承诺申明》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被告福建省顺昌锦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对原告诉求提出异议并提供反驳证据,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5日,原告肖理贵向被告福建省顺昌锦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顺昌县熙景花园X幢X层XXX室房屋,并一次性交清购房款352175元及房屋维修基金7044元,被告出具盖有公司印章的《收款收据》两张。2012年9月28日,被告出具经公司盖章及售房部经办人签字的《承诺申明》一份,载明:因同相关部门尚未沟通协调完毕,暂无法与原告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待拿到合同样本后将立即签订合同并办理房屋产权证等有关手续。2012年12月12日,原、被告于锦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一次性支付352175元购买顺昌县熙景花园X幢X层XXX室房屋,被告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向当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预登记,并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交付买受人。被告于2011年上半年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但至今未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本院认为,原告肖理贵与被告福建省顺昌锦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为有效合同,双方应依约履行义务。原告依约支付了购房款及房屋维修基金,而被告作为房屋出卖方,应依约履行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登记等合同义务。被告未依约履行,已构成违约。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肖理贵与被告福建省顺昌锦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二、被告福建省顺昌锦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肖理贵办理坐落于顺昌县熙景花园X幢XXX室的房屋所有权证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220元,均由被告福建省顺昌锦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 园代理审判员  张夏兰人民陪审员  池继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心怡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