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3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郭立兵与李伟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立兵,李伟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3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郭立兵。被执行人李伟明。本院在执行郭立兵与李伟明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伟明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一初字第5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坤奇审 判 员 严云杰代审判员 徐小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麻志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