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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刑更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魏全金犯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刑更252号罪犯魏全金,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4日作出(2010)海刑初字第2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全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退赔人民币12万元发还被害人,并与同案被告人共同退赔人民币25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魏全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2年4月16日、2013年10月25日、2014年12月20日,分别以(2012)东中法刑执字第590号、(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2120号、(2014)东中法刑执字第202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一年、五个月十五天。刑期执行至2018年10月1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6年2月1日以罪犯魏全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6年2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魏全金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共获得嘉奖14次,2015年4月、2015年10月共获得表扬2次,2015年3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5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先后于2014年11月25日、2015年12月3日,履行了财产刑人民币合计5000元。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于2014年1月至2015年11月期间共支出约14133.5元,狱内月均消费约为614.5元,在广东省东莞监狱的经济账户余额为5890.58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广东省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中信银行现金交款单、罪犯收支明细表、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魏全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全金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4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燕慧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常 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敏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