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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2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吴桐国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桐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22民初785号原告吴桐国。委托代理人费立增,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构代码证号:××。负责人陈辉,职务经理。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广安大街36号。原告吴桐国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费立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桐国诉称,2015年4月10日,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一份驾驶员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障保险。其中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8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2000元,保险期间自2015年4月11日零时起至2016年4月10日二十四时止。2015年10月24日5时,朱润涛驾驶冀J×××××-冀J×××××挂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吴桐国受伤并住院治疗。原、被告因应赔偿数额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付原告保险理赔款10000元。被告保险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原告吴桐国为自己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驾驶员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障保险一份,其中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8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2000元,保险期间自2015年4月11日零时起至2016年4月10日二十四时止。2015年10月24日5时00分,朱润涛驾驶冀J×××××-冀J×××××挂货车(载吴桐国)在205国道与李杜线交口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车人即原告吴桐国受伤。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胸部闭合性损伤、左侧多发肋骨骨折等伤情,在黄骅开发区博爱医院及黄骅市骨科医院共计住院治疗46天,共花医疗费20471.68元。2016年1月22日,原告的伤情经沧州市法医鉴定中心评定构成十级伤残。以上事实由驾驶员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障保险单、录音资料、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医疗费票据、住院病历、用药明细、诊断证明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吴桐国作为被告保险公司承保的驾驶员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障保险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了保险事故,有权向被告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原告吴桐国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花医疗费20471.68元,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被告保险公司应在意外伤害保险项下按保险限额80000元乘1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8000元;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2000元限额项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2000元。综上,被告保险公司共应向原告吴桐国支付保险金1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给付原告吴桐国保险金10000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原告吴桐国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青县支行的6217991430007599305账户中。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沧州北环支行,账号:50×××85),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 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世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