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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初字第6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石狮市杰祥布业贸易有限公司与谢文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狮市杰祥布业贸易有限公司,谢文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狮民初字第6000号原告石狮市杰祥布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石蚶路农资花苑C幢10号,组织机构代码:57095929-9。法定代表人陈聪荣,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国应,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钦雄,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谢文献,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原告石狮市杰祥布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文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龚寿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狮市杰祥布业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国应、被告谢文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生意需要于2015年初向原告购买布料。2015年9月11日,被告累计结欠原告货款1588802元。结欠后,被告偿还原告15000元,尚欠143802元。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未偿还。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143802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谢文献辩称,欠款属实,因资金紧张,无力偿还,请求延期付款。经审理查明,原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为针纺织品批零兼营。被告向原告购买布料,并于2015年9月11日出具一份由其本人签名的结欠款凭证交原告收执,确认结欠原告布款158802元。结欠后,被告偿付15000元,尚欠143802元未偿付。原告于2015年11月18日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的户籍信息、结欠款凭证予以证明,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属履行期限不明确,原告可以随时要求履行,被告经原告起诉催告,仍不偿付,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欠款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文献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付原告石狮市杰祥布业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43802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5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7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88元,由被告谢文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龚寿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 珊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