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罗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熊梦丝与秦新新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梦丝,秦新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罗民初字第235号原告:熊梦丝,女,1989年3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万贤贤,江西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新新,男,1987年10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梦丝与被告秦新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为此,原告向本院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梦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熊屯发人民陪审员 李 陈人民陪审员 熊 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柯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