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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罗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熊梦丝与秦新新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梦丝,秦新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罗民初字第235号原告:熊梦丝,女,1989年3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万贤贤,江西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新新,男,1987年10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梦丝与被告秦新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为此,原告向本院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梦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熊屯发人民陪审员  李 陈人民陪审员  熊 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柯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