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3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3民初777号原告:徐某。被告:王某。原告徐某为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978年原、被告经人介绍后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婚后生育一子一女,现均已成年。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后产生矛盾原告遂起诉要求离婚。2015年原告徐某曾起诉离婚,后于5月11日撤回起诉。另查明:被告王某分别于1991年7月,获得王宅镇马昂村58.9㎡的土地使用权【证号:武集建(91)字第0347号】;1992年12月获得王宅镇马昂村185.4㎡的土地使用权【证号:武集建(92)字第73007号】;1998年12月,获得王宅镇马昂村23㎡的土地使用权【武集建(98)字第36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颜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吴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