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5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高超诉李芳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5民初451号原告高某,男,被告李某,女委托代理人裴静,系礼泉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高某承担。审判员 :田建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 赵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