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2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胡立平与南建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立平,南建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2执43-1号申请执行人胡立平。被执行人南建光。本院执行的胡立平与南建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胡立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立案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南建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华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庆宏审判员 郭永刚审判员 郭智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 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