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81执1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李杰与杨军广、范献辉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杰,杨军广,范献辉,刘建忠,孙秋娥,孟冰,临清市东方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81执168-2号申请执行人李杰,女,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杨军广,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范献辉,女,197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刘建忠,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孙秋娥,女,1962年8月7日出生,回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孟冰,男,195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临清市东方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军广,经理。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5)临民一初字第1002-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建忠所有的银行存款45万元。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杰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解除对该银行存款的冻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建忠所有的银行存款45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志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学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