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2224民初3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弓立伟与王占锋、王占江、吴长江、包双宝、陶寒林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4民初338-1号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对原告弓立伟诉被告王占锋、王占江、吴长江、包双宝、陶寒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内2224民初33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改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中王占峰的峰该为锋;判决书中第四页倒数第5行:案件受理费2,800.00元,减半收取1,400.00元,由被告王占峰、吴长江、包双宝、陶寒林各承担350.00元,改为案件受理费2,800.00元,由被告王占锋、吴长江、包双宝、陶寒林各承担700.00元审判长  刘艳波审判员  侯琳琳审判员  王 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