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4民初3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弓立伟与王占锋、王占江、吴长江、包双宝、陶寒林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4民初338-1号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对原告弓立伟诉被告王占锋、王占江、吴长江、包双宝、陶寒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内2224民初33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改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中王占峰的峰该为锋;判决书中第四页倒数第5行:案件受理费2,800.00元,减半收取1,400.00元,由被告王占峰、吴长江、包双宝、陶寒林各承担350.00元,改为案件受理费2,800.00元,由被告王占锋、吴长江、包双宝、陶寒林各承担700.00元审判长 刘艳波审判员 侯琳琳审判员 王 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