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22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山信用社与于志国骗取贷款执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山信用社,于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22执305号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山信用社。代表人:郝永艳,职务:主任。被执行人于志国,男,1972年12月21日。地址青山口乡。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山信用社依据(2015)农邢初字第346号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于志国骗取贷款执行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询,现因被执行人无有可供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农刑初字第346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臣审判员 郝国斌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 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