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商初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张耀红与如皋市海上明珠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胡惠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耀红,如皋市海上明珠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胡惠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商初字第928号原告张耀红。被告如皋市海上明珠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长江东路北侧1号。法定代表人王海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波华,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惠民。原告张耀红与被告如皋市海上明珠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胡惠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耀红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如皋市海上明珠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胡惠民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耀红申请撤回对被告如皋市海上明珠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胡惠民的诉讼请求并未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耀红撤回对被告如皋市海上明珠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胡惠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耀红负担。审 判 长 李世勇人民陪审员 许建国人民陪审员 叶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莉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