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执恢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大柳塔支行与贺振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大柳塔支行,贺振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恢5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大柳塔支行。被执行人贺振刚,男,1967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神民初字第0208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由被执行人贺振刚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大柳塔支行本金5万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贺振刚负担案件受理费530元及执行费67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贺振刚在申请执行王明亮、杨小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的案款63315元,用于清偿本案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负担了案件受理费530元及执行费67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20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云飞代理审判员 姜 南代理审判员 白 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