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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执字第02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国贸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华福日新染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国贸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华福日新染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0248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国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法定代表人谭秋斌,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家港华福日新染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法定代表人张建高,该××董事长。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国贸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华福日新染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2014)张商初字第008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张家港华福日新染业有限公司应赔偿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国贸股份有限公司60*60/90*88坯布100949.76米的损失635983元。限张家港华福日新染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案件受理费10160元,由张家港华福日新染业有限公司承担;三、司法评估费8000元,由张家港华福日新染业有限公司承担;四、司法鉴定费11600元,由张家港华福日新染业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张家港华福日新染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查获被执行人张家港华福日新染业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国贸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家港华福日新染业有限公司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国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持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张家港华福日新染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本案尚未执行到位654143元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张家港华福日新染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获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国贸股份有限公司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张家港华福日新染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民初字第008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张家港华福日新染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国贸股份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复议。审判长  秦建钟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曹培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