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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焦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04刑初113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焦某某,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公民身份号码:150404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住址:赤峰市松山区,捕前住赤峰市松山区新城下洼子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16年2月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赤峰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赤峰市松山区看守所。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松检诉刑诉【2016】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英杰、张凤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4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焦某某因债务纠纷在赤峰市新城下洼子小区一期2号楼1单元1022室韩某某家中用尖刀将被害人韩谋甲捅伤,致韩谋甲一侧全肺切除。经鉴定,被害人韩谋甲损伤构成重伤二级。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的主持下,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出示、宣读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焦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焦某某系被害人韩谋甲三姐夫。2016年2月4日,焦某某向韩谋甲索要欠款,因韩谋甲拒绝偿还双方产生矛盾,焦某某于当日18时30分许,在赤峰市新城下洼子小区一期2号楼1单元1022室其岳父韩某某家中用尖刀将韩谋甲捅伤。经赤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韩谋甲左侧背部刀刺伤、左肺下叶贯通伤、左肺下叶肺动脉损伤、左侧大量血胸、失血性休克,其损伤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6.2f之规定,构成重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焦某某的妻子韩某乙代焦某某与被害人韩谋甲达成和解,赔偿韩谋甲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200000元,韩谋甲对焦某某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被告人焦某某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据: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2月4日19时许,韩某某向赤峰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警察大队电话报警称:2016年2月4日18时30分许,在赤峰市新城下洼子小区一期2号楼1单元1002室,因债务纠纷,其女婿焦某某持刀将其儿子韩谋甲捅伤,伤者被送往赤峰学院附属医院救治。2、被害人韩谋甲的陈述证实,韩某乙是他三姐,焦某某是他三姐夫,韩某某是他父亲,李某兰是他母亲。几年前,他因经商向焦某某借款30余万元,至案发前仍未还清。2016年2月4日,他向韩某乙还款6000元后,焦某某打电话向他催要欠款,他因为手中暂时没有钱就在电话中说:“没有钱,爱到哪里告就去告”,挂了电话不一会儿,焦某某去了位于赤峰市新城下洼子小区2后楼1单元1022室韩某某家,进门就问他钱呢?他说没有,就让焦某某坐下吃饭,他在给焦某某拿凳子时见焦某某右手拿有一把刀,他怕焦某某捅他,就用手推了焦某某使焦某某往后退了一步,便转身向东侧卧室跑,焦某某上去就用刀扎了他后背一下,他跑到东侧卧室后把卧室门关上了,焦某某用脚把卧室门玻璃踹碎了,后来韩某丙、郑某某、付某某上去就把焦某某拉住了,他对焦某某说出去给弄钱,焦某某没说什么开门就走了,他在穿衣服时发现后背出血了,就让韩某某报警了。他被捅时韩某某、李某兰、韩某丙、郑某某、付某某等人在现场,被捅后他在赤峰市新城赤峰学院附属学院就诊治疗。出事后,焦某某家人给他人民币20万元赔偿款,他与焦某某是亲戚关系,此事也是因家庭矛盾,他与他妻子张小敏都同意对焦某某谅解了。3、证人韩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韩谋甲的父亲,焦某某是他三女婿、付某某是他大女婿。2016年2月4日晚,韩谋甲请郑某某、小韩、付某某在赤峰市新城下洼子小区2号楼1单元1022室的他家中吃饭,7时许,焦某某去了,他在厨房炒菜没听到双方说什么,后来听到客厅有打架的声音,看到郑某某抱着焦某某,焦某某手握着刀子,冲卧室里跑,韩谋甲躲在卧室里,地面上有血迹,他感觉韩谋甲被捅伤了,这时,焦某某把卧室门的玻璃给瑞碎了,他就打110报警了,焦某某见他报警,边走边把家里的电视机给踹坏了,后来韩谋甲被送到新城附属医院抢救。韩谋甲被捅是因为韩谋甲欠焦某某的钱没还,焦某某拿的刀是一把约20多厘米长,一侧直,另一侧弧形的尖刀。4、证人韩某学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4日18时左右,韩谋甲开车带他到新城下洼子小区韩谋甲母亲家吃饭,一起吃饭的还有叫郑某三的修车师傅,韩谋甲的姐夫及韩谋甲父母。刚要吃饭时韩某甲接了一个电话,电话里韩谋甲说没钱什么的。大约过了十五分钟左右,韩谋甲的三姐夫焦某某就到了,焦某某骂着拿出一把木柄提肉尖刀,刀尖冲下,竖握冲韩谋甲后背扎了一下,当时就出血了,用没拿刀的手抓着韩谋甲衣服,还想扎韩谋甲,韩谋甲跑到卧室后把房门锁上了,焦某某追上去把门玻璃瑞碎,他和郑某三上去拉焦某某,焦某某边挣脱边去踹屋内的电视机。后来韩谋甲在里面喊赶紧打120,焦某某就离开了,见韩谋甲很难受,他们就开车将韩谋甲送到新城附属医院治病。焦某某所持的是一把单刃尖刀,木柄,长度约20至25公分,刀刃宽约3、4公分。5、证人付某军的证言证实,他与韩谋甲、焦某某都是亲属关系,他是韩谋甲的大姐夫,焦某某是韩谋甲的三姐夫。2016年2月4日下午18时许,韩谋甲和韩某丙、郑某三去下洼子小区2号楼1单元1201室他岳父韩某某家吃饭,叫焦某某但没有去。吃饭时韩谋甲与焦某某在电话里吵吵了几句,过了20分钟左右,焦某某去了,去了就问韩谋甲钱的事,韩谋甲说:“没有,还不上。”后来他听见自己身后的卧室门传来一声玻璃破碎声音,韩谋甲在小卧室里,郑某三、韩某丙从后面抱着焦某某的腰,焦某某用左脚踹了客厅南侧电视一脚,随后他把焦某某推出了韩某某家,他见韩谋甲后背左侧肩胛骨下方有一个约1.5至2厘米的刀口,韩某丙开车他们一起去了医院。他没有看见韩谋甲后背的刀口是怎样造成的,也没有看见焦某某的刀,两人之间好像有债务纠纷,是韩谋甲欠焦某某的钱。6、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4日18时许,他和韩谋甲、韩某丙去下洼子小区2号楼1单元202室吃饭,当时家里有韩谋甲的父母和韩谋甲的大姐夫,在喝酒之前,韩谋甲接了个电话,说没有那么多钱什么的,后来他们就坐下喝酒,后来焦某某到了,到了就要钱,韩谋甲说没有,焦某某骂一句右手举起一把刀向韩谋甲扎,韩谋甲一转身,刀就扎在了韩谋甲的后背上,韩谋甲跑进屋里把门关上了,焦某某追到卧室门前把卧室门玻璃瑞碎了,他上去从后面把焦某某抱住,韩某丙也上去抢刀,韩谋甲在屋里说给焦某某整钱去,然后姓付的、韩某丙他们三个人把焦某某推到门外了,再回屋里时,见韩谋甲后背有一个很窄很深的刀口,他们就开车去了医院。韩谋甲是欠焦某某的钱,但焦某某为什么要用刀捅韩谋甲他就不清楚了。焦某某拿的刀是木头把,共计约三十公分长,像杀猪剔肉用的尖刀。7、证人李某兰的证言证实,她是韩谋甲的母亲,付某某是她的大女婿,焦某某是她的三女婿。2016年2月4日晚6点多,韩谋甲在她家请郑某三、韩某丙和付某某吃饭,后来焦某某到了,她只听见焦某某和韩谋甲吵了起来,不知道焦某某怎样划了韩谋甲一下,韩谋甲就跑到卧室了,焦某某追到卧室并把卧室门玻璃踢碎了,后来电视也被焦某某踢坏了,付某某把焦某某劝走了,这时他看到韩谋甲右后侧腰部有刀口,并且留着血,后来她就跟着去了医院。她知道韩谋甲好像欠焦某某的钱,但不知道焦某某为什么要捅韩谋甲。8、证人焦某燕的证言证实,焦某某是她父亲。2016年2月4日19时,她在家中休息时接到弟弟电话说她爸把韩谋甲捅伤了,接到电话她就去找焦某某,在去泽洋浴池的路上遇到了焦某某,把在焦某某右裤兜放的刀刃约15厘米的单刃尖刀藏匿在泽洋浴池东侧休息室内的床垫子底下了,随后她和她母亲去了医院。她害怕焦某某再用这把刀伤害自己或其他人,就把刀藏起来了。9、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制图及照片证实,2016年2月4日19时许,赤峰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警大队在赤峰市新城下洼子小区2号楼1022室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并绘制了现场图,结论为:未发现可疑痕迹物证,并对现场进行拍照。10、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2月4日21时许,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赤峰市新城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校东侧泽洋浴池休息室,在该休息室床垫子下提取了一把焦某某捅伤被害人韩谋甲所使用的尖刀,并依法提取了焦某某、韩谋甲的血样。11、赤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赤(公)司(鉴)字【2016】401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韩谋甲胸部损伤符合锐性外力所致。伤后致左侧背部刀刺伤、左肺下叶贯通伤、左肺下叶肺动脉损伤、左侧大量血胸、失血性休克,其损伤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6.2f之规定,构成重伤二级。12、赤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赤公(司)鉴字【2016】第0091号物证检验报告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提取的韩谋甲血样、焦某某血样、刀1把,经检验:所检刀刃处血迹来源于韩谋甲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13、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证实,案发后,被告人焦某某与被害人韩谋甲达成和解,焦某某赔偿韩谋甲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200000元,韩谋甲对焦某某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14、抓捕证实,2016年2月4日,被告人焦某某于作案后逃离现场,公案机关经侦查确定焦某某在其经营的“泽洋浴池”,系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15、物证木质刀柄尖刀一把证实,庭审经被告人焦某某辨认确认其用该尖刀致伤被害人韩谋甲。16、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证实,他是韩谋甲的三姐夫,大约十多年前,他借给韩谋甲21万元钱,2013年他又借给韩谋甲20万元,当时韩谋甲承诺月息1分钱,2016年1月1日到期,到期后韩谋甲没有给他支付利息,后来他就让韩谋甲用山地折抵了12.5万元本金和3.6万利息,这样韩谋甲还欠他本金7.5万,利息3.6万,韩谋甲说等赵永强还钱就还他。2016年2月4日17时左右,他听说赵永强还韩谋甲6万元,他就给韩谋甲打电话要利息钱,韩谋甲说没钱,他的火就突然冒上来了,他在泽洋旅店找了一把以前用来杀狗的刀子,去了下洼子小区韩谋甲的家里要钱,具体位置是在小区东门进去后左拐第一个楼1单元2楼中间那户,大约是晚上6点多到的,韩谋甲给他开了门,他让韩谋甲还钱,韩谋甲说没有,还让他去告(起诉)韩谋甲,他一来气用右手在右侧裤兜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杀狗刀,这时韩谋甲看他拿出刀子就要跑,在韩谋甲转过身子时他一刀捅到韩谋甲右侧腰部,捅完这一刀,韩谋甲跑到卧室里了,他继续追韩谋甲时,郑某三过去把他抱住并阻止他,当时他为了泄愤把韩谋甲家卧室门玻璃给踹碎了,韩谋甲的大姐夫付某某就往门外推他,随后他就回泽洋旅店了,在旅店门口碰到他女儿焦某燕,焦某燕把他的刀子拿走不知道放哪了。平时他在泽洋旅店看门,这把杀狗用的刀子一直在旅店内当水果刀用,刀柄是木质约10厘米,刀刃约15厘米,刀刃一侧是直的,另一侧是弧形的,他用这把尖刀捅了韩谋甲右侧腰部一刀,捅了约2厘米深,当时他想如果韩谋甲不还钱,他就用刀给划一刀口子达到吓唬韩谋甲,用了3成的力气,因为他们是姐夫小舅子的关系。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故意伤害他们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焦某某与韩谋甲系亲属关系,焦某某在索要欠款过程中与韩谋甲产生口角继而引发犯罪,系因家庭矛盾纠纷而引发,结合焦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以及案发原因等情况,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焦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以及其居住社区对其适用社区矫正的意见,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二、作案工具木柄尖刀一把,予以没收,留作在案物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谢飞飞审判员  董晓磊审判员  王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 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