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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XX诉被告杜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杜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562号原告:刘XX,女。被告:杜XX,男。原告刘XX诉被告杜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2012年12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杜文博。因原、被告性格不和,经常因琐事争吵,致使夫妻感情破裂。2013年11月11日,原、被告协商均同意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婚生子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当时因原告身份证过期未办理离婚手续。被告于协议签订后与原告分居至今没有联系,现下落不明。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归原告抚养。本院认为,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又未向本院缴纳公告送达的费用,导致本院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蓓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