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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21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清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郭文江、黄妮娜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甘0521执59号申请执行人清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郭文江、黄娜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清水县人民法院(2015)清行非执字第20号行政裁定书,在执行清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郭文江、黄妮娜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郭文江、黄娜妮送达了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文江、黄娜妮于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给付被执行案款18560元,交纳执行费178元。但被执行人郭文江、黄娜妮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查明被执行人郭文江、黄娜妮及其家属郭随仓、黄召娣、刘尝米在银行有存款9706.80元,我院于2016年3月15日裁定冻结以上款项,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郭文江、黄娜妮仍不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清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同意参照郭川乡同类征收平均标准执行,由被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3000元,对其余部分予以放弃。故我院于2016年4月15日裁定划拨被执行人郭文江、黄娜妮银行存款3178元,其中3000元缴纳社会抚养费,178元缴纳执行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通知如下: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2015)清行非执字第20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