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9民初7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牛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9民初783号原告牛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傅东来,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牛某负担。审判员 马文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学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