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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9民初7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牛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9民初783号原告牛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傅东来,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牛某负担。审判员  马文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学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