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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02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骏亚(惠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惠州市德赛视听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骏亚(惠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德赛视听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02执386号申请执行人骏亚(惠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法定代表人叶晓彬,董事长。被执行人惠州市德赛视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法定代表人黄伟勇,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骏亚(惠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州市德赛视听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城法仲民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惠州市德赛视听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骏亚(惠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执行款514800元及利息(待执行款付清时另计)、补回申请执行人垫付的诉讼案件受理费9204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764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惠州市德赛视听科技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骏亚(惠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1302执38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贵传代理审判员  张淦如代理审判员  马家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曾宇杰 微信公众号“”